隐私政策

科乐欧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包括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公司”。)关于处理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个人信息,遵守与保护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以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同时制定隐私政策如下,并据此合理处理。

个人信息的获取
本公司合理获取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为了以下目的使用个人信息。除有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令被认可的事由外,未经本人同意,不会超出此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1. 处理本公司受托的案件及就案件处理进行联系。
  2. 介绍、咨询或报名参加本公司实施的讲演、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3. 发出、发送法务相关信息、问候信等。
  4. 应对各种咨询。
  5. 掌握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业务受托方)的网站或社交网络服务使用者的使用动态及测定广告效果。
  6. 妥善完成本公司的业务。
  7. 对本公司的职员进行录用审核、联系,录用后进行人事劳务管理及培训,以及制作有关录用活动的统计资料。
  8. 上述(1)~(7)的使用目的所附带之目的。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法令规定之情形外,本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共同使用个人信息
本公司有时会共同使用各方获取的个人信息。

  1. 被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及其他各自拥有的全部个人信息项目

  1. 共同使用者的范围

本公司、律师法人黑田法律事务所(以下称“东京事务所”。)、黑田专利事务所、黑田法律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以下称“上海事务所”。)、黑田日本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台湾事务所”。)、以东京事务所或其主任律师为主体成立的相关事务所(以下将东京事务所、黑田专利事务所、上海事务所、台湾事务所及相关事务所统称为“本集团”。)、以及属于本集团的及/或在本集团工作的律师(包括外国法事务律师)、专利商标代理人、外国律师及员工(包括派遣及临时工)(以下统称“共同使用者”)

  1. 使用者的目的
    1. 处理共同使用者受托的案件及就案件处理进行联系。
    2. 介绍、咨询或报名参加共同使用者实施的讲演、研讨会等。
    3. 发出、发送法务相关信息、问候信等。
    4. 应对各种咨询。
    5. 掌握共同使用者(包括共同使用者的业务受托方)的网站或社交网络服务使用者的使用动态及测定广告效果。
    6. 妥善完成共同使用者的业务。
    7. 对共同使用者的职员进行录用审核、联系,录用后进行人事劳务管理,以及制作有关录用活动的统计资料。
    8. 上述使用目的所附带之目的。
  2. 就被共同利用之个人信息的管理负责者

东京事务所

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灭失或毁损等,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对本公司的员工进行必要合理的监督,以使本公司的员工处理个人信息时力求实现该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要求就个人信息通知使用目的、披露、更正、停止使用等
关于个人信息,本人要求披露、更正、追加或删除内容、停止使用、清除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或通知使用目的时,本公司经确认所提要求之人即为本人后,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合理应对。
另,如果所提要求不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要件,或有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令,可拒绝所提要求之事由时,可能会无法答应所提要求。

咨询窗口
有关本隐私政策的咨询,或对要求披露等的方法有不明之处,请参见以下。

咨询窗口

 

私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能会变更本隐私政策。

对委托人进行本人确认
本公司可能会进行关于确定本人事项的确认。

  1. 如为法人

・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确认法人的名称及总公司或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
・通过名片等确认法人的代表人、从事代理等事务的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1. 如为个人

通过印章登记证明书、驾驶证、护照、健康保险证、养老金手册、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确认姓名、住所、出生年月日

关于访问日志
为掌握客户使用动态及测定广告效果,本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同时亦使用cookie收集访问日志。在访问日志中除所访问的URL外还收集IP地址及Web浏览器的种类、域名等项目。此外,有时会获取基于用户点击电子邮件中所载URL等的用户行为记录,或获取使图像数据具有相同机制的点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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